黎智英案聆訊前四日 林鄭與終院張舉能單獨會面


【眾新聞 2021.01.31】特首林鄭月娥上周四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單獨會面。終審庭處理黎智英涉違國安法保釋聆訊將於明日進行,即二人在聆訊前四日單獨會面,司法機構回覆查詢時無否認會面,但無評論兩人是否單獨會面,或談及的具體內容,只是強調基於司法獨立,張官「絕不會與行政長官討論個別要在法院審訊的案件」。

至於會面是否談及國安法或國安法下委任指定法官,司法機構說不宜透露兩人就「工作事宜的溝通詳情」。

張舉能在1月11日手持新約《聖經》宣誓就職,接替退休卸任的馬道立,上任首席法官首宗庭審就是黎智英保釋案牽涉、國安法下的保釋門檻,聆訊於明日(2月1日)進行。

司法機構周三、即聆訊前五日才公布審案的五名法官名單,罕有地並無海外非常任法官。根據國安法第44條,特首委任指定法官前,可諮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值得留意的是,第44條條文是用「可諮詢」(may consult),而非有約束意味的「須諮詢」(shall consult)。

根據眾新聞的了解,公布法官名單一日之後,林鄭月娥才與張舉能會面。司法機構及特首辦也沒有特別新聞公布,但政府回歸早年曾確認同類會面,並認為無需取消。

眾新聞日前向司法機構查詢,包括:

一、是否證實的確曾經會面?
二、會面的目的、長短為何,是在特首辦或終審法院?
三、雙方有否談及國安法,有否談及周一案件,及/或指定法官在國安法下的職責?

司法機構周日回覆眾新聞查詢時,未有否認張官曾經與林鄭會面,只回覆說:「為確保司法機構的有效運作,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會就司法機構的資源、人手、法院的設施及法官委任的事宜與行政長官溝通。」

司法機構發言人續說:「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絕不會與行政長官討論個別要在法院審訊的案件。」

眾新聞進一步追問司法機構:回覆中提及雙方不時討論「法官委任的事宜」,是否包括國安法下的指定法官?周四會面是哪一方提出,有否提及國安法(而非個別案件)?及兩人是否單獨會面?

司法機構回覆說:「司法機構不適宜透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與行政長官就工作事宜的溝通詳情。」

特首辦回覆時僅說:「行政長官不時因應工作需要,與社會各界人士溝通和見面,不會評論個別會面有否進行。」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由於案件審訊在即,即使公務會面仍要小心處理,希望司法機構交代張官與林鄭是私下會面,還是有其他人同場,以確保公眾的信心。他分析,如果只是兩人私下會面,則可能不太恰當。

張達明說:「希望司法機構交代多一些,講清楚見面是否有其他人在場,是否為公事,與國安法及審訊無關?今時今日說法,公義是人前彰顯、路人皆見,有些情況要小心避開。」

另有資深法律界人士質疑,會面的時機並不尋常,尤其張舉能兩星期前才宣誓就職雙方見過面。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說,不清楚兩人會面內容,但自己完全看不到林鄭與張舉能會面有問題,「對張舉能有信心,佢唔會compromise自己,亦都唔覺得林太係咁嘅人」。

翻查資料,在2000年初,時任前綫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曾質詢政府,時任特首董建華有否定期與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會面,及過去12個月會面過多少次。

時任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書面回覆說,特首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每年會面數次,又說1997年7月前也有同類做法。當時,政府透露在1999年期間,兩人四次會面,通常在午膳時進行,討論議題包括:

「(a) 有關為司法機構提供資源的事項,包括法官的薪酬及服務條件;

(b) 涉及司法機構的立法建議,例如提高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金額限制;及

(c) 司法機構和市民共同關注的事項,例如訴訟費用水平、市民尋求司法公義的途徑,以及在法庭使用中文。」

陳太當時說:「在會面期間,首席法官亦向行政長官介紹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向行政長官作出的推薦。」

劉慧卿在其後的跟進提問,會否改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商討上述內容。陳方安生書面回覆說,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之首,負責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認為特首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會面提供機會,讓特首能「更深入地瞭解司法機構所關心的事宜」,並重申延續1997年7月前的安排。

陳太當時說:「這些會面絕對不會損害司法獨立,公眾亦沒有理由對此存有疑慮。我們不認為需要取消此類會面。」

根據2004年頒布的《法官行為指引》,法官必須大公無私,無論庭內庭外,「法官的行為都要保持外界對法官及司法機構大公無私的信心」。

不過,《指引》提及法官在涉及實際偏頗及推定偏頗(例如持有涉案上市公司股份)才退出案件;如果是基於表面偏頗,法官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審訊,或者諮詢其他法官後再作決定。

《指引》提及,法官不應接納空洞無物、無足輕重等的指控,否則會對法官造成負擔,或與訟各方不想某位法官處理案件而取消該法官聆訊的資格,便透過類似提問,令案件轉由另一位法官處理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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