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 5 常委不交資料案 梁錦威認罪判囚 3 月 官: 有組織故意拒交資料


【立場2021.12.22】支聯會拒絕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梁錦威等 5 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五人早前表明不認罪。不過,上周因去年六四集結案被判囚 9 個月的梁錦威,今(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改為認罪,判囚三個月。當中兩個月刑期與六四集結案刑期分期執行,意味梁錦威加監兩個月,總刑期為 11 個月。

涉案控罪為《港區國安法》下的《實施細則》,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本案為涉案控罪下的首宗案件。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即日判刑,指本案性質為警方要求支聯會幹事提交資料,但期限前警方並無收到仼何資料,支聯會幹事亦曾公開表示不會提交資料。羅德泉指,本案為新法例下的首例,因此無案例可參考。

羅德泉指,本案與一般情況「大大不同」,因為一般情況只涉及一名被告,或者並非蓄意拒交資料。但從本案案情可見,「係有組織地故意拒絕提交資料」。支聯會主事人員,知道警方正在處理一宗嚴重案件,但經考慮後一致決定拒絕提交資料。此外,根據案情,警方搜查支聯會地址時,搜出部分要求的資料,可見有關資料未有遺失。羅德泉強調,本案有組織、刻意拒交資料,因此監禁是恰當判刑。羅德泉以判囚 4 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後,判囚 3 個月,當中兩個月刑期,與六四集結案 9 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意味梁錦威加監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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