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減刑判辭:3案分期執行過重


【明報2022.2.22】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前區議員梁凱晴,早前在前年維園六四集會案開審前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判囚10個月及4個月,兩人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黃上訴得直,刑期減至8個月,其中6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服刑完畢的梁凱晴則遭駁回。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原審法官將黃之鋒牽涉的3案刑期分期執行屬刑罰過重。

黃另因6.21包圍警總、反《禁蒙面法》大遊行兩案服刑中,原審法官陳廣池以黃屬「積犯」為由,將本案刑期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指原審量刑起點過高
判辭指出,黃為知名政治人物,梁則為時任區議員,二人利用社交媒體鼓勵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是蓄意無視法律,均屬加刑因素,理應判處即時監禁。惟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監禁15個月作為黃的量刑起點屬過高,考慮黃當日兩度接受傳媒訪問、第三次犯下同類罪行、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恰當的起點應為12個月,認罪可獲扣減至8個月。

上訴庭又稱,原審法官量刑時已考慮黃為重犯者,假若將他涉的3案分期執行,總刑期27.5個月屬過重,犯了原則上錯誤,公平做法是將本案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3.5個月。

上訴方質疑由另一法官胡雅文處理的部分被告獲判緩刑,法庭判刑並不一致。上訴庭稱,法官考慮各人服務社會數十年才判緩刑;梁在案中角色較積極,有別上述被告,但梁已服刑完畢,上訴純為學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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