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21.10.24】由香港銀行公會制訂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前日推出更新版本,並上載至金管局網頁,當中加入一項新要求: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必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根據《常見問題》,該文件主要由銀行公會制訂,金管局亦有參與。翻查金管局網頁上的《常見問題》,最後更新為前日,取代今年5月24日版本。有銀行從業員稱,《常見問題》僅供參考,各銀行要再自行制訂內部指引。
對比兩個版本,新版加入第71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銀行必須(must)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該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
證監會前日亦更新其網頁上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常見問題」,新版本亦有相同要求,指金融機構必須在以上兩情况披露「罪行相關財產」。本報昨查詢該項是否新加,證監會回應稱前日發布經更新的「常見問題」,沒有補充。
《常見問題》去年加入一項目,指銀行如遇到與國安法相關的可疑交易,應報告聯合財富調查組。新版本修訂該項目,加入字句指銀行未必完全掌握有關罪行性質,期望銀行上報時盡「最大努力」(on a best effort ba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