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2021.3.25】政府2019年6月12日堅持二讀《逃犯條例》修訂,引發金鐘警民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時任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和一名參加中信大廈外集會的巿民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的做法,違反《基本法》保障集會示威自由,以及《人權法》不得施以酷刑的條文。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辭,指案件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惟涉及事實爭議,不適宜透過司法覆核的方式解決,批准岑子杰一方改用民事訴訟方式繼續訴訟。
申請人為岑子杰和楊國明,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岑現因涉47人參加民主派立法會初選,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不准保釋。
政府指覆核屬濫用程序
官:投訴課不獨立 監警調查權有限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警方有權在執行正當職務時使用武力,惟有關武力不應超過合理地必需的程度。當警方決定使用催淚彈驅散,應事前發出相關警告、提供足夠時間和合理的離場路線讓群眾散去,如警方未能配合以上要求便可能違反《人權法》、《公安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警察通例》及警方內部武器訓練守則。
不過,周官認為本案涉及事實爭議,包括民陣舉行的集會,以及立法會外發生的騷亂是否屬不同集結,還是當日事情的升級,部分源於民陣事發前一日宣布包圍立法會,以迫使政府撤回修例;警方有否向群眾提供足夠時間疏散;以及有否向群眾提供清晰安全的離開路線等,故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9條規則,批准申請方改以民事訴訟方式繼續訴訟。
至於政府一方認為申請方可向投訴警察課或監警會投訴,目前提出覆核做法屬濫用程序,周官反駁,投訴警察課缺乏獨立性,監警會調查權亦有限,認為兩者均沒有能力向申請方作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