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事件指引 Record Guidance


  1. 「時序 Timeline」事件需與香港法治、人權相關。影響程度或範圍不一,本站盡量羅列,但不會強求全包。
  2. 「時序 Timeline」只記事件,某人意見一般不記。代表國家或機構聲明或立場另計。
  3. 「時序 Timeline」事件可能屬同類,重複發生,例如警察濫用權力或暴力;事件依然只按日期排列,但亦會按種類排列,以便日後有心人作系統分析或報告。
  4. 「時序 Timeline」同一事件最少屬法治原則或人權中一個分類,最多應限於三個分類,否則太多分類等於無分類。
  5. 如日後結集出版法治報告,報告所記事件必經挑選,因此「時序 Timeline」事件寧多記發生事項,少記事項細節,以省人力。
  6. 「抗爭事跡」的記錄只限於爭取或促進民主、自由、人權或法治的事件。
  7. 「抗爭事跡」所記事件的影響程度或範圍不一,本站盡量羅列,但不會強求全包。
  8. 「抗爭事跡」的記錄應盡量避免變成個人或組織的宣傳,但抗爭起源、理念或訴求等以解釋事件起因則另計。
  9. 「抗爭事跡」的記錄不會包含宣傳任何個人或組織的文宣或聲明
  10. 記下「抗爭事跡」的任何記錄,不代表本站認同其抗爭理念或手法。記錄只為記低該事曾經發生。
  11. 「抗爭事跡」的記錄只會記低香港本土抗爭,發生於香港以外的事件屬支持或聲援性質,只會記入「時序 Timeline」中「海外支持」分類。
  12. 「抗爭事跡」是否對被告否認控罪的情況下,法庭判決有罪而作出記錄有很大猶豫,一來有官方記錄,較難被消失;二來收錄事件可被解讀成本站接受案情確如警方所指,排除案中被告被冤枉的可能。因此,記錄有罪判決,本站會特別加上提示,讓讀者多加考慮事件是否屬實。
    1. 不過,如果被告認罪,則較能排除被冤枉的可能,其控罪背景可以記錄成「抗爭事跡」;但如果被告認罪時並無律師代表,或者其律師代表可靠性成疑,例如李宇軒、陳梓華案中有建制背景的律師,則需多作考慮。
    2. 認罪案件歸類時,會同時按事件發生及見報日期分別歸入該年份的時序,因為案件多於2019年後的時間審結,這樣分類可令2019年的抗爭較完整呈現。例如2021年審結發生於2019年的案件,會同時出現於2019及2021的時序。
  13. 事件記錄真偽請讀者自行判斷,本站必定附上資料來源。如有遺漏或連結失效,煩請通知本站。
  14. 記錄詳細程度不拘,先記低,再逐步完善。但有字數限制,否則過於繁瑣。
  15. 記錄中英皆可,雙語尤佳,但以中文優先,畢竟本站主要服務對象大多為識中文的香港人。
  16. 事件可能有後續,隔年發生,例如7.21元朗襲擊(2019)與蔡玉玲罪成(2021)。後續事件只按日期排列,讀者請自行把事件連結。
  17. 只記文字,圖片或另有版權問題。
  18. 記錄事件發生時間以香港時間為準。
  19. 本指引不時更新。最新版本訂於2021.10.14,修改第12點,開始將不認罪案件收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