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序 Timeline
【明報2022.4.21】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前年在街站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條例是自回歸後首次檢控。他早前被裁定其中11項罪名成立,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0個月,另就違反第599G章罰款5000元。《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斥被告無邊謾罵,「把咒語延伸他人的下一代」,沒有「真君子政治人物應有的影子和品德」;又稱被告欲進入立法會是為私利。譚得志的facebook專頁透露他會就判罪上訴。 回歸後首檢控 譚擬上訴 陳廣池判刑時稱,雖然控罪於2020年1月至7月發生,但不能抽離社會政治現實為背景,更指2019年下半年史無前例的暴力事件,直衝着香港的政治環境、社會安寧和政府威信,直至《港區國安法》的實施。陳官逐一反駁辯方的求情,被告譚得志(49歲)聲稱不知道發表煽動文字罪的法律後果如此嚴重,惟不獲陳官接納,陳指被告有法律團隊支援,教人「踢保」、以「健康座談」作為限聚令抗辯理由,直指他低估其他人的理解能力,「高估自己的解說效果」。 官指不見真誠信念 「鬥爛」可悲 辯方重申,被告從沒宣揚暴力,他為一名基督徒,有真誠信念(見另稿)。陳官逐點引述被告的言論,如「打×建制派、藍絲腦殘、黑警死全家」等,看不見他包含真誠的信念或傳道者的寬恕關愛,「看見的是一個50歲市井之徒的無邊謾罵」,質疑被告作為政治人物是否需要不顧道德底線、放棄原則、踐踏品格,「如果『鬥爛』的話,這是可悲的」。 辯方又說,被告並非為了自己的利益,陳官則稱,這是明顯刻意淡化被告可在初選勝出,繼而進入立法會,斥被告嘩眾取寵地要打擊建制派,目的是進入立法會,享受公帑收入、權威和社會地位。陳官反問:「對被告而言,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加強自己的政治勢力,何樂而不為?如果這不是私利,還算什麼?」 指欲進立會為私利 「用政府錢打擊政府」 陳官續稱,看不到有任何實則求情理由,故就罪成的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1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總刑期判監40個月;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罪則罰款5000元。 違防疫599G罰款5000元 另外,陳官昨日再囑警員在旁聽席前設置攝錄機,提醒旁聽者要遵守法庭規則。本案於審訊階段,陳官已多次斥旁聽者叫喊揮手,曾稱此等行為「不尊重司法、不尊重法庭、不尊重法官」,並於結案陳辭及裁決當日,要求警員在旁聽席前放置錄影機,但未有啟動錄影功能。 資料來源
【明報2022.4.21】「光城者」7人涉嫌策劃炸彈襲擊,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分別已還押逾7個及9個月,其中最年輕兩被告均為15歲男學生。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提訊日,控方申請將3案合併處理,並加控一項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申請,案件押後至6月27日作交付程序,以交由高等法院審訊。 3案合併後,7名被告依次為報稱司機的陳凱量(24歲)、中六女生郭文希(18歲)、中三男學生何裕泓(17歲)、中四男學生歐文(19歲)、中三男學生(15歲)、中四男學生(15歲)及中五女生蘇穎貞(18歲)。控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各被告亦有律師代表。 原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 經修訂日期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指稱,7人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間,在香港一同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或實施等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 新增的交替控罪則指稱,7人於上述日子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資料來源
【明報2022.3.4】患第四期直腸癌的社運人士古思堯,涉計劃趁北京冬奧開幕,抬棺材到中聯辦抗議,未出發已被國安處拘捕,被控「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案件原定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惟無律師代表的古思堯抱恙無法出庭應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再訊,古思堯須繼續還押。 無律師代表 古思堯抱恙續還押 控方甫開庭表示,被告古思堯(75歲)因身體狀况問題,短期內不宜出庭,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較長時間。 此外,歌手阮民安(41歲)涉於社交媒體發布煽動言論,包括唱出含「光時」口號的歌曲,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作保釋覆核,辯方稱阮民安在收押所接受隔離檢疫,故無法到庭。羅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0日再訊,其間阮民安繼續還押。 資料來源
【明報2022.3.1】昨日為民主派初選案47人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周年,47名被告審期未定,其中32人已還押候審一年。西九龍裁判法院昨日開庭處理其中9人的提訊,由於林卓廷和鍾錦麟等還押者因囚倉有人感染新冠病毒,故未有到庭。此外,法庭廣播系統加入新的內容,要求旁聽者「時刻保持安靜」。 昨日案件涉及的9名被告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譚文豪、胡志偉、尹兆堅、郭家麒及楊岳橋;其餘10多名被告包括黃之鋒、鄒家成、岑敖暉、吳敏兒和梁國雄等則列席聆訊。此外,獲准保釋的楊雪盈和黃碧雲均到庭旁聽。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表示,部分被告原本要出庭和列席聆訊,但他們須按懲教署安排接受新冠病毒檢測,故缺席聆訊。羅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本月4日處理所有被告的提訊,作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的程序。 懲教署因應疫情,暫停親友探訪近一個月,不少被告昨把握機會與家屬互動、溝通。被告吳政亨一度舉起紙張,寫有「疫情嚴重,多留在家,我夠物資,唔使擔心」,獲親友點頭回應。被告譚凱邦笑言「我用鬚刨剪頭髮」,又稱鍾錦麟、徐子見和林卓廷身處的囚倉「有疫情」和「有確診」。散庭後,眾被告揮手告別,有人高呼「 捱完一碌啦,撐住」,黃之鋒高喊:「我坐咗24個月啦,拜拜!」 黃之鋒:我坐咗24個月啦 此外,本案開庭前播放一段新的錄音,提醒旁聽者必須「時刻保持安靜」,不得喧嘩、叫口號、展示標語及高聲叫罵,亦不得騷擾與訟各方的法律代表及證人。 法庭廣播新增「保持安靜」要求 根據錄音,法官有權就法庭使用者的衣著、行為舉止、展示的物品作出指示,任何人若不守規則,或會被逐離法庭範圍或法院大樓;司法機構可以將相關情况交予警方跟進,或以干犯藐視法庭罪處理。 資料來源
【明報2022.2.19】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周一(14日)致函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促請中國政府確保若有《港區國安法》被告須移交到內地受審,須依循本港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保障受審者獲公平審訊權利,否則違背公約原意,並要求中國提供保障相關權利的措施細節。 聯合國反恐及保護人權特別報告員Fionnuala Ni Aolain在信中表示,公約適用於本港司法管轄權下任何人,即使該人被移交至本港司法管轄區以外,法定權利亦不應被剝奪,否則會削弱公約效力及各締約國間的公平。 而中國政府則受國際法約束,亦須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保障公約下的權利,不會因受審者被移交便可「逃避(escape)」公約效力。中國須確保受審者移交內地後,獲由有法定資格、獨立且不偏不倚的法庭公正公開地審訊,不論原有任何法例或慣例,受審者均在法律面前平等,控辯雙方亦須有平等機會取得法律資源、取證、傳召證人等。 她重申,即使駐港國安公署不一定在本港司法管轄權以內,國安法仍訂明國安公署人員須遵守本地法律,即包括《基本法》及受基本法保障的公約,故公署的調查工作以至移交本港以外的地方審訊,均受公約約束。 資料來源
【明報2022.2.9】47名民主派因「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中30人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案件分別押後至2月17及28日再訊。另外,澳洲廣播公司(ABC)報道稱,一名持有澳洲與中國雙重國籍的男子被以《港區國安法》起訴,還押長達11個月,澳洲總領事館職員多次要求與被告會面,惟遭港府拒絕。 有指該被告為吳政亨,但有關消息未能核實,保安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還押近一年 消息稱是吳政亨 本報翻查本案控罪書,除吳政亨為澳洲籍,以及岑敖輝及岑子杰未有報稱國籍外,其餘被告均為中國籍。 澳洲廣播公司引述澳洲外交暨貿易部(DFAT)發言人消息稱,一名持有澳洲及中國國籍的男子,2021年1月6日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控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該日為47名民主派被捕的日子。發言人未有透露被告姓名,並稱由於港府不承認雙重國籍,故多次拒絕領事館職員與該被告見面。澳洲政府則與被告的律師定期聯絡,並持續派人到法院旁聽聆訊。 保安局回覆查詢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除非中國公民已申請及獲准退出中國國籍,或申報變更國籍,否則仍是中國公民。除任何特別雙邊協定外,中國公民不得因為持有外國旅遊證件而在香港特區獲領事保護。 保安局:中國公民不得獲外國領事保護 另外本案昨甫開庭時,「快必」譚得志步出囚室,隨即問及總裁判官蘇惠德的健康狀况:「佢個心臟好番未?」,又向旁聽者說「喂恭喜發財」;何桂藍一度要求見律師,並稱尚未收到法律文件。 其中8名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 、譚文豪、尹兆堅、郭家麒、楊岳橋於審訊開始不久後先行離庭,他們押後至2月28日再訊,並有待處理交付程序。 其餘被告則繼續處理法律爭議,包括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岑子杰、馮達浚、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頴匡、林卓廷、范國威、梁國雄、徐子見、劉澤鋒、鄒家成、王百羽、胡志偉、黃之鋒、譚得志;續准保釋的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亦有出席。聆訊押後至2月17日再訊。 資料來源
【讀者請注意﹕本站記錄抗爭事跡,皆會提供資料來源說明該事曾經發生。由於本案被告不認罪,因此警方所講事件是否屬實,請讀者自行判斷】 【自由亞洲電台2022.1.28】 2019年十一國慶日,有香港市民在黃大仙等區舉行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有8女4男於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被控一項暴動罪,當中兩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人不認罪。案件周五(2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11人被判暴動罪成、1人脫罪,案件押後至3月4日判刑。法官李俊文指,急救員裝束明顯「告知暴徒有急救服務」,是以鼓勵的方式參與暴動。 由於本案被告眾多,周五法庭頒布裁決當日,不少親友均有到場旁聽,開庭前法庭外一度擠得水洩不通,旁聽人士至少有60人。開庭前,有被告與親友在庭外相擁道別、也有被告與親友合照留念。 法官:在暴徒據點出現已不尋常 排除是無辜過路人 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說,雖然無直接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參與暴動,但眾被告的被捕地點正正是「暴徒」與警方對峙的重要據點。他提到,現場並無封鎖、四通八達,即使進入了暴動現場也會想馬上離開,旁觀者可在商場平台駐足,無論甚麼理由想旁觀,也沒有可能出現在馬路上,排除被告是旁觀或無辜的過路人,並說「在暴徒據點出現已經不尋常,又沒有辯解」。 另外,法官提到案發時未爆發疫情,一般集會無須用眼罩、防毒口罩、頭盔等物品,但這些配備在暴動現場內卻是必須品,因此被告身上搜出這些物品,不同程度上構成指證的元素,因此可作出推論,最終裁定第1至第10被告罪名成立。 法官:急救員裝束明顯「告知暴徒有急救服務」可放心與警對戰 法官李俊文指出,第11被告劉智峰當日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但其裝備可見是急救員身份,指「以這身裝扮出現在現場,不可能是過路人」,又說明顯是「告知暴徒有急救服務,受任何傷都有治療,可放心與警方對戰」。李官認為,劉智峰的服務對象是當時暴動現場的人,成為後盾,是以鼓勵的方式參與暴動,但他不會向公職人員提供服務,並非如「戰爭中服務平民百姓的聯合國,而是軍隊救援兵」,因此裁定劉智峰的暴動罪名成立。 被告黃碧蓉「缺乏裝備」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第12被告黃碧蓉,法官李俊文提到,她的衣著及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可謂「缺乏裝備」,明顯與其他被告不同。雖然她出現在現場,情況十分可疑,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最終裁定黃暴動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3被告方銘,及第9被告王明佑,亦因鐵鎚及雷射筆收於背包內格不易取出,被判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法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並於3月4日上午10時判刑。 判畢被告哭成淚人 需即時還押 3月4日宣判 宣判完畢,有被告抱頭痛哭、也有被告相擁互相安慰,旁聽席同樣哭成一團。退庭時,旁聽人士揮手道別,被告依依不捨被押至囚室,還押至3月4日量刑。 12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2歲)、鄧有釗(17歲)、方銘(19歲)、楊泳儀(20歲)、卓巧珠(19歲)、郭晞桐 (18歲)、鄧茜芸(23歲) 、戴珮玲(20歲)、王明佑(22歲)、伍祖儀(23歲)、劉智峰(24歲)及黃碧蓉(23歲),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第3被告方銘及第9被告王明佑,分別管有鐵鎚及鐳射筆,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部分人被捕時被搜出頭盔、索帶、鐳射筆及鐵鎚等。第11被告劉智峰身上被搜到大量急救用品,包括橙色急救背心、消毒紗布墊、生理鹽水及止血包等。 除了本案,5名男子被指在案發同日於黃大仙參與暴動及拒捕,在去年12月31日被判罪名成立,眾被告被還押至2月11日判刑。 資料來源
【明報2022.1.27】保安局長鄧炳強昨日表示,保安局正與律政司研究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同時完善《官方機密條例》,更好防範間諜和竊取國家機密罪行,爭取本屆政府任期完結前展開諮詢,下半年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2003年23條立法時,《條例》亦在修訂之列,大律師公會當年質疑《條例》部分條文含糊和空泛,建議修例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自由黨議員李鎮強昨在立法會口頭質詢,要求保安局交代如何針對和打擊外國在港的間諜活動。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稱,正積極與律政司研究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同時完善《官方機密條例》(條例)。鄧炳強稱,現行條例禁止的間諜行動較狹隘,涵蓋進入禁地、製作對敵人有利資料等,不足應對現今複雜的間諜行為和風險。他表示23條立法時會就條例不足的地方加強立法,反映間諜罪行的重要。 鄧炳強去年稱,研究在23條加入「間諜罪」。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出,如23條加入間諜罪,屆時條例未必有存在必要,認為最理想做法是將條例涉及間諜的罪行與新訂立的間諜罪一併處理,以免兩條法例衝突。他認為現行條例涵蓋範圍狹窄,間諜活動未必只出現在戰爭時,和平時亦可能有人竊取科技機密等,須立法禁止。 容海恩倡擴間諜行為定義 新民黨議員容海恩就認為,條例規管層面可更深入,對間諜行為定義要更廣泛,例如涵蓋從媒體、智能裝備等竊取機密。民建聯周浩鼎稱,可探討條例有關「敵人」的定義,與時並進應付數碼化電子世代活動。 大律師公會曾批條例含糊 或致濫用 《官方機密條例》參照《1989年聯合王國官方機密法令》制訂,回歸前訂立,保護保安及情報、防務、國際關係及犯罪和刑事調查4類官方資料。2003年23條立法時,條例亦在修訂之列,大律師公會當時建議修訂條例以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約翰內斯堡原則》,包括如果披露機密資料的公眾利益大於傷害,可豁免受罰。公會當年質疑,條例條文含糊、不夠狹義,例如當中指某人目的看似有損國家安全或利益,已可被定罪。當時公會批評,條例對外國特工的定義,以「合理懷疑」取代確實證據,造成濫用可能。 資料來源
【明報2022.1.12】【21:05】警方表示,警方國家安全處今午(12日)拘捕24歲男子,涉嫌違反法庭保釋條件,疑在保釋期間發表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和作出有關行為。被捕人去年2月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押4個月後,去年6月在高等法院附條件下獲准保釋候查。 【20:00】據了解,警方國安處今午在北角拘捕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之一鄒家成,他涉違反法庭保釋條件,即在保釋期間發表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和行為,鄒家成將被通宵扣查,明日(13日)下午會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資料來源
【明報2022.1.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2021年6月4日發表文章,涉呼籲市民參加維園六四集會,今(4日)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她親自求情時,讀出六四遇難者家屬的證言,提及有人被坦克車輾過。旁聽席一度傳出掌聲,裁判官陳慧敏下令警員「見邊個拍手,就抄低身分證號碼和姓名」。庭上所見,至少3名旁聽者被警員登記個人資料。 鄒幸彤親自陳辭表示,本案發生至今近半年,「六四由公認的良知底線,變成公認的危險紅線」;隨着民主女神像被拆、「立場新聞」、「眾新聞」等一一倒下,公開談論六四的空間已嚴重萎縮。不過,她認為「文字自有其內在生命力,無法被法律、當權者決定」,無論今天判刑多少,她都會堅持發聲。 鄒幸彤接着讀出多名六四遇難者家屬的證言,裁判官陳慧敏一度打斷她的陳辭,要求她就個人背景求情。鄒幸彤回應指出,六四難屬才是本案受害者,「他們的聲音比我個人的求情說話,更應該出現在法庭上」。不少旁聽者隨即拍手叫好,陳官稱法庭不是宣泄政見的地方,旁聽者的行為可能構成藐視法庭,下令警員記下相關人等的身分證號碼。 鄒幸彤繼續陳辭表示,「真正要求情、要乞討原諒的,是令遇難者家破人亡的劊子手,是形容《國殤之柱》醜陋的人」,她會堅守六四燭光,並承擔「文字獄」的後果。 資料來源